四、《质疑》的内容也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
法学专家和仲裁员看了新余仲裁委作出的余仲裁字【2014】22 号仲裁裁决书并了解基本案情后,针对余仲裁字【2014】 22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员没有签名的问题,认为:南昌仲裁委的裁决书每一份都要仲裁员亲自签名,裁决书上仲裁员没有签名是属于仲裁程序没有完成,裁决书还没有生效指出: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新余仲裁委《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才是仲裁权的行使主体,是仲裁案件的直接审理者和裁决者;而余仲裁字【2014】 22 号仲裁裁决书则不仅形式上没有仲裁员的签名,只盖有新余仲裁委的印章,而且整个裁决书都表述为“本会”、“本会认为”、“本会查明”,而非新闻晚报广告部“本仲裁庭”、“本仲裁庭认为”、“本仲裁庭查明”等表述,据此可以认为,该裁决书实质上是新余仲裁委而非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而作出并且,新余仲裁委也不能自证该裁决是仲裁员按照仲裁规则所作出的,从裁决书本身来看该裁决并不是仲裁庭依法独立作出的,所以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证明因此,该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签名 不仅从形式上违反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而且在实质上也违反了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由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法律要求新余仲裁委在《回复》中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5]民四他字第 54 号复函)的案件程序情况,与本案裁决书程序情况存在本质区别,不能机械适用于本案
附:《新闻晚报新余仲裁委员会关于具有仲裁员身份资格的律师可否代理仲裁案件的回复》
上述法学专家和资深仲裁员最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本案所涉法律争议见仁见智,既然本案已经进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理程序,建议各方当事人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另一方面,司法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具有仲裁员身份资格的律师在其担任仲裁员的仲裁委代理仲裁案件定性为违法行为,显然是考虑到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律师既充当仲裁代理人,同时又是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这种矛盾的双重身份集于一身,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从而使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将上述行为认定为违反新闻晚报广告报价仲裁法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的要求事实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后, 全国各地的仲裁机构已经或者修订仲裁规则,或者明确要求本仲裁机构仲裁员不得代理本仲裁机构案件例如,南昌仲裁委即明确不允许具有仲裁员身份资格的律师代理该会的仲裁案件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以具有仲裁员身份资格的律师代理仲裁案件为理由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回复》中提及的“《质疑》的内容也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的观点,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具有新余仲裁委仲裁员身份资格的律师刘某代理本案申请人张某、江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有的专家认为,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仲裁员存在“与本案当事人、上海新闻晚报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之情形时,必须回避; 新余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同样规定:仲裁员存在“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之情形时,应当回避 具有新余仲裁委仲裁员身份资格的律师刘某代理本案申请人张某、江某的行为, 即属于上述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之情形,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54号复函)已经确认签名与署名均同等有效,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任何国家机关均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针对新余市法制办和新余市仲裁委的回应,为此,记者走新闻晚报广告访了省法学专家和南昌仲裁委资深仲裁员,听取他们的看法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应遵守司法部现行规章
司法部2010年修订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如果不作此理解,而是按文义理解,则该规定的实质就变成了司法部采用部门规章的方式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扩张性法律解释,这种理解有悖于《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闻晚报电子版常务委员会”而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司法部显然无权进行解释,更无权以规章的方式予以解释,因此,采用文义理解的方式理解《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会得出该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无效的结论,无效的部门规定任何人均可不予遵守,这显然违背了司法部制定该条规定的本意司法部也只有在仲裁委仲裁规则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对违反规则的律师予以处罚由此可见,《质疑》一文作者所代表的代理人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影响了《质疑》一文作者
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仲裁员资质的律师担任代理人有相关的案例如在申请人辉县市人民医院(以下新闻晚报简称“辉县医院”)与河南省美辉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将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代理所在委员会所审理案件的行为作为据以撤销仲裁裁决的违反仲裁法定程序的情形,且《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司法部关于律师违法行为处罚方面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因此,美辉公司代理人系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情况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违反仲裁法定程序的情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基点在于,充分考虑到新闻晚报广告折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对人效力,即仅对特定范围的律师具有拘束力,对各地仲裁委员会没有拘束力,同时也考虑到新乡仲裁委员会没有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吸收为仲裁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不能作为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故依法作出该判决该判决印证了《质疑》一文作者所代表的代理人的观点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记者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发表了《江西新余仲裁委一裁决的公正性遭质疑》的报道后,引起了社会较大关注,众多网民纷纷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评论新余仲裁委以开明开放的姿态,于 2015 年 1 月 8 日发表了回复,表示欢迎媒体监督新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于 2015 年 1 月 11 日在其上海新闻晚报停刊门户网上发表了题为《新余仲裁委员会关于具有仲裁员身份资格的律师可否代理仲裁案件的回复》的文章,文章内容与新余仲裁委上述回复内容完全一致
新余仲裁委员会
2015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也持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54号复函”)中,针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称:“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及所附卷宗材料,大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04]大仲字第54号裁决书上印有三名仲裁员的姓名并加盖了该委的印章裁决书上虽未有该三名仲裁员的签名,但并无证据否定该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故该点撤销理由不成立”显然,最高人民法院以“54号复函”确认了这样一条规则,即送达的仲裁裁决书上无上海新闻晚报官网论是印有仲裁员名字,还是仲裁员本人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只要仲裁委员会加盖印章证明内容是真实的,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新余仲裁委的裁决书,是参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制作的,由仲裁员在存档的底稿上签名,在发送到当事人的裁决书上加盖“本件与原件一致”印章《质疑》一文作者所代表的代理人显然是没有告知《质疑》一文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过相关批复,司法界已有定论,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均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仲裁裁决书的效力新余仲裁委据此将相关批复向《质疑》一文作者释明
同时,《质疑》一文中的蓝天碧水公司,其无论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在新余仲裁委之前有过的几个案件(均新闻晚报广告部胜讼)的仲裁活动中,其所聘请的律师,也都是新余仲裁委的仲裁员,现在尚未结案的几起仲裁案件中,蓝天碧水公司的代理人也是新余仲裁委仲裁员这些事实也是《质疑》一文作者所未提到的
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有被《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吸收,不能在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中予以适用,因此也不能成为决定仲裁员回避的理由
该条规定采用限缩性理解,才符合制定该办法修改原意即:在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设定了“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以代理人的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规则的,违反该相关规则的规定,以代理人的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属新闻晚报为何停刊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这实际上是司法部要求各地律师遵守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相关仲裁规则,律师违反相关仲裁规则将会得到相应的处罚,这体现了司法部对各地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的尊重
法学专家和仲裁员们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明确规: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上海新闻晚报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部的这一现行规章同样属于法律,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在内的主体都有义务予以遵守;任何主体的内容或行为都不应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因此,如果仲裁规则与其有冲突时, 应对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如果仲裁规则未涉及而部门规章已有相应规定,应当遵守相应规定
特此回复
《仲裁法》规定是由仲裁庭而非仲裁委行使仲裁权
法制网记者 黄辉
新余仲裁委享有是否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吸收为《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条款的决定权理由在于:《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诉讼与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仲裁规则只能由法律来设定,而有关对涉及仲新闻晚报停刊裁方面的法律的解释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任何人均不能在部门规章中代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对法律进行扩张性解释来为仲裁活动设定新规则要想成为新余仲裁委的仲裁规则,除非高位阶的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得到新余仲裁委按照相关规则设定程序,将新规则吸收为仲裁规则条款,才能作为新余仲裁委仲裁活动的依据,才能成为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同时,从部门规章的对人效力来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内容规范的对象是执业律师,而不是各地仲裁委,《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也无权为仲裁委设定仲裁规则,各地仲裁委员会均有权根据案件受理实际情况及法律人才储备情况,以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为出发新闻晚报停刊点,自主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吸收为仲裁规则条款《质疑》一文中所列举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均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修改前,在其仲裁规则中,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有相关仲裁规则条款,这才会导致该条款在该地适用因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在没有被新余仲裁委吸收为仲裁规则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仲裁庭决定仲裁员回避的理由,任何人以该理由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企图都是徒劳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其第十三条要求仲裁员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仲裁法此条的立新闻晚报广告法本意是旨在发挥律师对仲裁工作的作用而司法部是在2010年修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此时,仲裁法已施行十五年,这十五年中有十数万律师担任过各地仲裁委的仲裁员,如果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制约这些具有仲裁员身份的律师,显然不合仲裁法立法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该条规定的真实含义为,仲裁委员会应当盖章证明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是参加案件审理的仲裁员按照仲裁规则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是真实的,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无论签名还是署名具有同等效力新闻晚报广告
法治网记者黄辉在法治网上发表《江西新余仲裁委一裁决公正性遭质疑》(以下简称“《质疑》”)一文,该文作者称江西省新余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余仲裁委”)于2014年8月对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作出裁决,收到裁决书的一方当事人发现裁决书没有任何仲裁员的签名,而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同时也是新余仲裁委的仲裁员,因此对该裁决的公正性提出质疑,文章的作者在文章的最后称其会对该案是否撤销表示关注新余仲裁委对媒体的关注表示欢迎,同时对其关心的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签名只有打印名问题及律师担任仲裁员事宜做如下回复:
新余仲裁委建议《质疑》一文作者,劝导被采访人改变策略,帮助其寻找其他撤销理由,不能用违背既有司法定论、违反高位阶法新闻晚报停刊律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错误理解作为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果继续坚持以不能成立的理由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新余仲裁委一如既往以开放的心态,欢迎各界媒体关注本案,同时也建议相关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
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做限缩性理解方为正确,做扩大性解释会得出该办法相关条款因违反《立法法》而无效的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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